福建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福建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等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所有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采购、运输、管理、使用、存储、处置危险化学品时均须遵守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物一致;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保管、使用、登记与废物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私购、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从无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严禁代购,严禁私自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遵循“绿色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理念,合理控制并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尽量避免使用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制定合理实验方案,优先考虑使用低毒(无毒)、低危险性化学品;按需采购、随用随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囤积。
第七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其中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还需经学校审批,报公安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供应商承担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购入后,实验室负责人须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确保所购危险化学品为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且包装完好,名称、货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或储存柜,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配备相应安防技防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及存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设符合标准的化学品暂存间,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并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科学有序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三条 在储存点醒目的位置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危险化学品详细清单,并放置相应化学品技术安全说明书(MSDS),方便查阅。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第十五条 管制类化学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储存,有专用账册,其中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上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气体钢瓶应科学合理放置并固定稳妥,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放;存有大量无毒窒息性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液氮、液氩)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须充分掌握实验目的和反应机理,仔细阅读技术安全说明书(MSDS),充分预测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掌握风险控制手段和事故应急能力,按需佩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及时、全面记录入库、领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上标签应保持完整清晰;自配试剂应粘贴有名称、主要成分浓度、配置人和配置时间等信息清晰的标签,严禁危险化学品敞口摆放;原则上禁止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实验,不得转让、借用或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制类化学品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缴回,由管理人按要求保管,不准私自保存、随意丢弃或倾倒。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气体钢瓶使用台账,在使用时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气瓶应标明气体名称、检验合格标识、使用状态等信息,实验完毕关闭总阀。禁止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在教职工退休、离岗和学生离校时做好危险化学品交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账物相符、无不明遗留化合物和危险试剂。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遵循源头减量化的原则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对产生的化学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由学校统一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机制,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按《福建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应急状态结束后,事故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于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事故报告与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等日常管理事项,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医科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闽医大校办〔2015〕32号)同时废止。
